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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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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1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

    一、基本理念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是指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国内登记法和国际登记法的法例,对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动产作制度化调整,在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和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作出一个折中主义的平衡,目的在于既保证动产交易的安全、又保证财产权的安全,同时兼顾人身权的安全。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一是折中主义的衡平法性质。旨在登记的效力与动产交付的效力之间进行折中化处理,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旧主人与新主人之间进行折中化处理,在保护财产交易安全与具体责任之间进行折中化处理,在物权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之间进行折中化处理,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之间进行折中化处理,从而分门别类地保护不同境界的权利人。二是隐含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之所以能够立足,其法理支撑点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平行作业的互补性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优点与瘕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倾向性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普适化的动产占有制度,虽然其法律效力略逊于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却可以为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对象,限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对此,民法学界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的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办法,这就比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动产交付有所改进,也符合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管理规定。但物权法不强制性地推行登记生效主义,主要是考虑到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仍然需要交付以后才能发生效力,不能跟不动产那样轻而易举地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办法。众所周知,不动产是不能移动和不容易灭失的,动产是能移动和容易灭失的,这两种物权的性质差别甚大。尤其是船舶、航空器这两种特殊的动产可以满世界到处游、到处飞,并且还有试用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也不能达到如期的效果。船舶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飞机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中国民航总局,不可能跟着它满世界跑。中国法律要规定船舶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外国的银行就不对中国籍船舶贷款、不接受中国籍船舶抵押。因此,我们的物权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样,对船舶、飞机物权变动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这是由船舶、飞机的特殊性决定的。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其动产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制度在任何法律中是不能更改的。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能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关于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和的善意第三人性质,这里面又牵涉到善意占有与善意处分、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关键词,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肯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物权法“占有”一章中就有另类规定,对于善意第三人物权的保护基本上限于临时性的保护。

    理论上善意第三人因为在动产交易上付出了代价,其财产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就总体上说,善意占有也属于无权占有人,是因为无权占有人擅自处分该项动产才使得交易有法律瘕疵,从而形成了善意第三人近墨者黑的被动无权。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没有登记的是很少的,购买时转让方不出具产权证往往涉及到脏车、事故车、报废车、套牌车或者逃税车、逃费车。但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车等未上牌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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