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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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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当然,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程度有所区别,前者是可以在交付生效主义基础上再行登记生效主义,如购买小汽车者,在汽车销售商那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合同交付生效;然后,再到机动车辆登记处登记,然后发生登记对抗主义。而不动产登记生效,必须要在登记完成以后,才能取得完全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为准。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除了其他证据以外,以交付的票据为准。如果没有票据,难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属于物权保护对象的占有;如果有票据,票据样式的不同,决定了动产物权生效的效力。如普通收据,这种形式使用得比较普遍,如果在民事协商环节里,双方比较可以通融;如果在法院诉讼时,占有人持收据作为证据,一般不予以支持,法院只认发票、银行票据之类的正规票据。至于银行票据,如本票、汇票、存折划账等形式,是动产物品交易货币流通的证明,此类证明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完税则要找发票来证明。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1.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不仅仅是排除他人占有的推定,而且还有消费维权方面的推定。如今,彩电、洗衣机、冰箱等家电更新换代很快,日积月累下来,产品说明书、发票就一大堆了,就到处乱放乱丢,等到维修服务人员上门维护时拿不出发票,那么,对不起,虽然是保修期内,一样要收取维护、维修费用,有的还另外收取上门费50元。此时,客户如果想退货就没门了。消费者协会的做法,对投诉者是认发票,没有发票的消费者可以不受理。

    动产物权生效的权利推定,其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可一直衰减到模糊不清的状态。如张三有件祖传的价值连城的古董,李四突然主张此古董的所有权,官司打起来,法官就犯难,张三也犯难。李四要使出证据证实此件古董是属于自己所有,也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时间久远以后,许多甚至全部证人已经不在人世,当时遗赠的东西不是古董,是不值钱的东西,可能是随便遗赠、随便分配的那种。当年一文不值的东西,如今已经价值连城,那可不得了。法院的推定,是按照物权法“先占权”来支持张三;如果法院要支持李四,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法、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条款来批驳张三。

    2.动产交付的善恶之分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确实是有自由主义的成分在内。但是,涉及到财产占有,可能会存在善意与恶意之分。本条款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在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在动产交付中同时进行的,买受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获得动产的物权,出让人以货物或其他形式出让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在短时间内完全。当然,上述“其他形式”包括了以币易币,以货易货,以及以证券易证券、以债券易债券等形式。

    动产交付的规则,本身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在于,交付的过程、条件、环境、人事、情节难以直观反映出来,如洗黑钱的交付、商业贿赂的交付、贪污受贿的交付、挪用公款的交付、瓜分公有和公司资产的交付等,这就是恶意交付。其主要表现,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官员所担当的职权,不是物权的“权”。权钱交易,就是官员以其公职的权力来为自己获取赃款、赃物,发不义之财。

    无论如何,无论是善意交付,或者是恶意交付,总会打到蛛丝马迹的,总会水落石出的。判定了善意交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交付,就会保持物权的原样原貌;判定了恶意交付,则可以剥夺其恶意占有的物和物权。

    在物权法讨论中,避免“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命题,是贯穿始终的。如何保护善意交付,如何防止恶意交付,涉及到许多技术难题。中国的情形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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