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应当包括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直接关联的损失。是土地权登记的,就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至发生纠纷时至,整个时间段的损失。如侵权人侵占他人宅基地盖商铺,并且出租此商铺谋利。计算损失的源头,应当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商铺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假如,该侵权人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后,出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其余宅基地之上盖了商铺,这里面的经济损失,是从两方面来计算的,不是单纯从一个方面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仅次于直接损失的附加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间接关联的损失。被侵权人遭受侵害以后,可能会调查取证,寻找侵权人、当事人、证人并问证,可能会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物权,可能会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四处奔走,可能会为此花费额外的费用,车费、差旅费、律师费、立案费、诉讼费等等费用是少不了的,可能会耽误大量时间和工作。算起来这间接的项目和费用也不少呢。
本条前后两款,是分两个赔偿对象来规定的。起诉时,有可能要起诉侵权人和登记机构两者。但是分别起诉的,对于侵权人,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登记机构,适用行政诉讼法。重点应当放在民事诉讼一面,不应当平分秋色,更不能将重点放在登记机构这一面。
道理很简单,侵权人有故意犯错、恶意侵权之嫌,并且起因在于侵权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登记机构非故意犯错、无恶意侵权,只承担过失责任、较轻责任。有的人可能会认为登记机构有的是钱,而且执行判决也很利落,而侵权人没有钱或者有钱而不好讨,就把重点放在登记机构,这是错误的想法。法院断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会按照当事人过分的要求来办事的。
三、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将外国的某些成功经验,作以概括,就会发现其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代表此类规律的东西就是原则或类原则。
第一,区分初犯与再犯、屡犯的原则
在同一类登记项目中,登记人员第一次犯了错误,属于初犯;第二次犯了同样的错误观点,属于再犯;第三次及以上犯了同样错误,属于屡犯。涉及到经济赔偿时,如果以初犯为基数,对于再犯、屡犯以加权的形式进行计算赔偿额。至于怎样加权,是否要在全国统一加权标准,这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例法国民法将登记人员的错误分为初犯、再犯两个档次,赔偿(处罚)程度相差悬殊。
《法国民法典》第2202条规定:“登录员在履行职务时,有义务遵守本章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初犯者处200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罚款(1964年8月47日第56-780号法律第94条)。再犯者,撤销职务,且不妨碍对当事人应给予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先于罚款支付。”2
以上规定,对于再犯者的处罚过于严厉,竟然可以撤销职务。这在中国估计行不通。
第二,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
如上述法国的做法就是如此,下面的条款中也是如此。
法国的做法,是对于责任人员是既罚款,又要赔偿损失。罚款的数额是明确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比例则没作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出台时正值“所有权绝对论”论盛行的末期,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相对严密,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传统。即使过渡到“所有权限制论”时期,到如今,对于保护私有财产仍然比较周密。
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基于被侵权者优先救济的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原则。因而是比较易行和有效的原则。
第三,依据岗位责任处罚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2203条规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号法令)第2200条规定备置的登记簿所登录的有关存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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