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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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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抵押、地上权、地役权证明材料,会有特定的用途。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是在土地上存在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情形下需要附带另外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登记办法》的基本要求

    《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之各种申请办法与材料,门类十分齐全,贯穿着一条红线就是“房地合一”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材料

    1.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关于国有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3.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4.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55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6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照本登记法第47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7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7.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60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申请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8.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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