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理论界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在于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必要设立某一制度。有我国设立实质审查制度利大于弊,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要求。第二,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它有利于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感。第四,它有利于强化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录自百度百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主要意义在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
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广大守法执法者是欢欣鼓舞的,对于违法犯罪者和心怀鬼胎者将是一场灾难。过去几十年来,就是这些坏蛋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百般挑剔、百般仇恨、百般刁难,他们身在高堂之上,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某些地方政府及其腐化堕落的官员带头违反法律规定,违规批地、圈地与开发商沆瀣一气,一起共同分脏,他们最害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最害怕房地产信息全国联网查询,不断的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制造谎言,大放特放烟幕弹。
也有学者认为,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注定是一场硬仗。其一,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首先在于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据悉,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目前的物权法、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是制定一部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了事,而是要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安排,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搜狐《张海英: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场硬仗》)
笔者在物权法出台前曾经屡次向立法机关提出,要从宪法开始,对于全部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规定全部修正为一元化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本身是全世界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产权不清、土地的四至不清,再登记也是糊涂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总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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