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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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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原则、地役权优先原则、房地合一原则、相邻关系限制权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原则、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普通法锁优于普通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原则。

    第三层次,担保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牵头,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比较罕见。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提炼而成的,作了较多的改进。两种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仍然以物权法之规定为准。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私物权与公物权的保护与限制必须恰到好处,适度向保护所有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原则、不动产重点限制原则、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原则、债权中心论原则、优先受偿权原则、担保形式灵活多样原则、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并存原则、双重信托制度原则、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原则、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原则、以成文法为主和以习惯法为辅的原则、准时行使担保物权的原则、行使物权后余债法锁可延长原则、较长的诉讼期间原则。

    二、物权法定和合同法定的区别

    在执行物权法过程中,并不排除以合同形式来行使各自的物权。要分清哪些是物权法定的,哪些是合同法定的。如果两者都已经存在,那么,以物权法定优先为原则。

    合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不动产或动产财产经过双方或几方一定的磋商,符合合同法的程序和原则,债权与债务清晰,能够满足商品交易的法定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给定物权自由原则,合同法定原则区别合同自由原则。两者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繁简程度不同

    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定体系,除了所有权,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大类。所有权的类别,物权法中分为一般、专属和专有所有权。当然,还有地产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综合利用物所有权和零所有权等种类。笔者将不动产的物权类别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享用权五个级别;将动产的物权类别分为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享用权四个级别;地役权,可以分为地产所有权类、地产权类、使用权类、享用权类的地役权;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反担保物权等,多数是财产权而归类为物权。

    但合同法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定统一体,大幅度化繁为简,部类上分为财、产、业三大类型。动产所有权为财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为产业所有权。绕过了一系列复杂的概念,从而使权利人的各种权利变得清晰。

    合同自由原则简单易行,物权法定原则不简单不易行。

    第二,两者的权责指向不同

    物权法不是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较少,对于物权交易的具体规定较少。因此,物权法属于比较温和型民法,不像民法通则、合同法那么细致地追责。物权法对于财产权的限制,限于概念化的限制。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仅仅是粗线条的规定。

    合同法详细地规定了对于订立合同的条件限制、对于合同效力的限制、对于合同履行的限制、对于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并规定了各种违约责任。针对各种合同,制订出各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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