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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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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并对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政策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政策物权的特别法。土地等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监管政策,投资与产业政策,金融资本与监控政策,以及区域合作政策等政策,是在制度物权法框架下进行专门化、具体化的特别规定,用于在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之间进行动态平衡。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兼顾各物权主体的利益均沾。

    以物为标的的财产权极为广泛,故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常规物权与特种物权、物债权与债物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信托物权与反信托物权、可限制物权与不可限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范物的归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

    二、一般分类

    1.传统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

    新中国之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是批判地师承德国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产物。其与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制度不同,故亦称之为当代物权法。

    传统的物权法,是18至20世纪出台的物权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并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设立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其中,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公物权具有绝对的地位与主要的内容;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仅规定私有物权,极少规定公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物权法,指包括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在内、并融入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新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是属于这一类物权法。公物权与私物权齐名、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齐发、“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融为一法,部分地融入了“公共利益中心论”,旧物权主体客体与新物权主体客体各得其所、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2.本位物权法与变相物权法

    物权法是等级森严的综合性财产法,比较晦涩难懂,但解决财产权纠纷比较独特,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既然物权法一口咬定“物权法定”,那么法学家和权利人得了解什么是本位物权法、什么是变相物权法。

    本位物权法,亦称专门物权法、明称物权法,是指白纸黑字地写在《物权法》上的一切物权对象、物权价值、物权规律和物权关系,厘清物权的原生、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所有脉络,从静态上或者动态上认识他们的本质特征。所谓物的判别、物权归属、物权法定和物权保护、物权调整等,首先是从本位物权法上来进行的。什么样的物和什么样的物权,可以从其中按图索骥,按部就班、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各种物权关系。

    如果《物权法》上没有的、或者不能成立的物权,一般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否决。但这也不是唯一的或者绝对可靠的办法。如果说,《物权法》上没有的、但有证据证实其他法律有的物权,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可靠的认定。因为于诸多的财产法中隐含有一些《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如按揭权、典当权或传贳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居住权、分配权、消费权、财产信托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存在于民商法上的物权没有收入《物权法》,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物权,也是法律已经确定了的物权。

    变相物权法,亦称扩展物权法,指未列入《物权法》之物权谱系之中、但确有物权法意义的法律。一般统称不动产、动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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