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是:
其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保证静止优先权与溯及权。运动优先权,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优先权,主要是用于保证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优先权。
二、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担保物权排他关系。是排斥异己型、非对称式、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式排他关系。是为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担保物权关系提供可靠的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物权平衡关系。
担保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担保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普通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还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补充物保请求权、补充人保请求权、补充权利保请求权、处分担保物包括孳息物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余债追索请求权、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的优势项目和长项,更加管用。
所谓的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也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在这里不再由所有权唱主角,而是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唱主角,在特定情势下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动产留置权最强,依次递弱为:最高额权利质权、一般或者单纯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一般或者单纯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5.以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判定排他权。其实,在担保物权法中,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合二而一的加强型排他关系。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不同于普通物权法的一个另类法则。
三、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正物权”或者重点物权的排他关系。
在各种排他关系中,其处于排他关系的顶端,并对于其他排他关系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适用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保护主义双手并用,信托财产支配权非常普遍,可流通财产与限制流通、禁止流通财产的各种排他权很齐全,固化物权、长期物权甚至于永久性物权品种多样,运用公法、公器、公权力多管齐下地全面行使排他权是其最大特色或者独门特色之一。
只有正确设计、全面理顺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整个国家的物权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公共利益才能得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立体保护与持久保护。
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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