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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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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散程度不同。(3)隐约程度不同。(4)等级制度不同。普通信托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普通物权信托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的比较随意、轻便的合同型、一般式民事信托关系。包括趋利的和非趋利的信托关系,前者追求的是物尽其利,后者追求的是物尽其用,都要追求物权关系的圆满状态,使得寄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处于相对公平合理的状态。

    2.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担保物权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的信托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相互寄托性的商事信托关系。它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等共同发挥作用,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和公正,完全有序地清偿债权债务。商品经济愈是发达、社会分工协作愈是精细、产权交易愈是频繁的地方,愈是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担保物权信托关系。

    三、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简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强制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所谓制度物权法,就是指以各种专门的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刑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财产支配权的法系。这些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却往往是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关系来标示,是粗线条勾勒物、物权与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然而,普通物权信托关系学和担保物权信托关系学的一些法理基础知识,运用到制度物权信托关系学里面以后,就会熟练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更多、更复杂性的实际问题。

    制度物权法之信托关系的一般特征,除了以上列举的信托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是定向型、常规式或大宗式“偏正物权”信托关系。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公共利益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向型、常规式的重点保护。土地、河流、森林、矿藏、海域等等不动产与动产,是最大宗的财产,肯定不能搞公权私有化,肯定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最完善最严格的信托关系制度来维护这些庞大无比的财产。(2)是强制式或威权化、制度化信托关系。为了理顺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就必须依据公法、公权力和信托财产支配权人坚持不懈地强化约束力与执行力,必要时就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来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不严刑峻法就根本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也根本保护不了公共财产。各种正本物权关系和偏正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最复杂,需要最严谨和采取最严格的强制性手段,需要采取威权化、制度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处理官员腐败、刁民侵权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客观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而在流通的那一部分是需要所有权人――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加强监管的。(3)是分别集权与分权式信托关系。制度物权信托关系是由一个集权系统与分权系统构成的,关键在于要把一级和二级信托财产支配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恰到好处地区分清楚。正确处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十分庞大又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必须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各种类型的问题。(4)是公共利益最优先的信托关系。公共利益是排他权和优先权的顶端,故制度物权信托关系人要把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放在第一位。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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