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般物权,又有特种物权;既有限制物权,又有自由物权;既有模式化物权,又有弹性化物权;既有自项物权,又有他项物权;既有种族物权,又有自立物权;既有自然物权,又有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因为物权社会中有多少种物就可以产生多少种物权,并且可以物权等级层次分明来理顺其物权关系,故物权比财产权具有更加广泛、更加等级森严和更加多样性的特征。
第四,物权的固定性与可塑性。
物权的固定性,包括法定的固定性和意定的固定性。前者于法律中将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捆绑在一起,使得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为某一类人所专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于别的当事人不能染指。后者是物的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也为某一类人专门享有,但可以依自物权人的意思确定,有限度、有条件地下放使用权,借此拓展上层与下层的物权关系,这也是一种半固定性的物权。
物权的可塑性,是针对自由流通的物和自由交换的物权而言的,物权的上与下、左与右、长与消、进与退,可依一定的物权规则来运作,法律只是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性裁定。实际上,除了成文法以外,习惯法中也存在大量的可塑性物权,以弥补成文法中之不足部分。
第五,物权的排他性与整合性。
物权的排他性,也是物权的突出特征之一。物权人为了保持自己的物权地位,保持对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利用权,依法排斥他人的干涉,完善物权保护机制,行使排他权是实现物权的必要措施之一。制度物权是最严重的排他权,公共利益优先是铁律的排他权;担保物权也是较强的排他权,担保物权可以反制所有权,以债权优先论取代所有权中心论;普通物权也普遍存在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排他权,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等级式排他权,相对于其他两大类排他权是较弱的排他权。
物权的整合性,就是物权人整合自物权与他物权、整合大物权与小物权、整合新物权与旧物权、整合独享物权与共享物权、整合刚性物权与柔性物权、整合显性物权与隐性物权、整合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整合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各种各样的整合与融合性质,这其实是对于物权的排他性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性质的调整。
第六,物权的法定性与意定性。
我们常说“物权法定”,这是从总体布局上来说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权、非明文规定不可的物权,必须逐条逐条地规定清楚,使得物权的确认、归属、保护、利用与限制、整合等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过,物权法对于某些物权是指令性或者强制性的,对于某些物权是指导性或者自由性的,总体上还是留有余地的。客观上物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这为意定物权的存在与交易预留了空间;客观上需要在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调整,使得物权法该刚则刚、该柔则柔。
第七,物权的数理性与物理性。
物权的数理性,标志着物权的增量、减量、除量、保有量以及实有量、虚无量等自然状态或者活动状态之特性,统称为数量物权。以模糊数学、逻辑数学为主,可以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
物权的物理性,一方面体现在物的物理学特性上,一方面体现在物权的正能量、负能量、有能量等质量特性上,统称为质量物权。结合物权的数理性,共同地对于每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进行规范、调整、限制与校正,揭示出各种物权的大小、有无的规律性。制度物权法中的矿藏资源物权、环境保护物权和普通物权法中的不可称量物权,是典型的物理学特征物权,即明显的物理物权或者质量物权。
第八,物权的积极性与消极性。
物权的积极性,一般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对于双方有益无害或者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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