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使者对赵王表示用十五座城池来换和氏璧。赵王认为秦王不守信用,一直不给,直到秦统一六国、赵国灭亡后才得到那块稀世珍宝(据说一直传到唐代皇帝而后不知所终)。从这个故事中,说明了物的归属与利用、物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何等的重要?
物权法,绝对不是孤立的民法,绝对不是一般的财产权法。一般的财产权法只关注流通领域容易交换的财产,即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公法与私法是容易分开立法的。物权法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一切有金钱价值和无金钱价值之物,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甚至于宇宙中各种有形物、无形物,包括有利物、无利物和有害物、无害物,包括宇宙中的无线电频谱资源、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的不可称量物等等。
所谓私法,就是微观的普通物权法、微观的担保物权法,统称为古典物权法或者传统物权法、离散物权法、战术物权法,只关注一般流通领域之物,不关注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物,认为这只是公法规定的权限而一概不闻不问。就是说,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思路与一般的财产权法的思路基本一致,只不过是扩大了客体范围而已。所谓公法,就是系统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含政策物权法)、新技术物权法、聚合物权法、战略物权法,是一种全法定性、全强制性物权法,不仅仅关注一般流通领域之物权法,还密切关注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物权法。
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囿于时代的局限性,世界上绝大多数“物权法”(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纯粹是个私法,主要集中于农业(农村)社会的物权法,只能解决局部性的物权纠纷,不能解决全局性的物权纠纷。物权法本来是个系统工程,而这些立法者和理论者却用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物权观来指导理论与实践,迟早会有碰壁的时候。西方国家农业(农村)社会的永佃权(永小作)是最典型的死亡条款,在工业(城市)社会中不堪一击。所谓私有财产绝对论早已被私有财产相对论所替代,很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早已名存实亡。
物权法中最重要、最棘手和内容最多的就是土地所有权,现实中私人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能与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平起平坐,这跟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变更是完全不同的。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且土地这种特种物的公益性或共益性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土地可以使用几十亿年,且用途非常广泛、升值潜力很大,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超一流的,什么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也不能与之匹比。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进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进行公权私化,其他社会中一直是奉行私权公化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土地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都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08年的美国房地产与金融危机等,就是全世界最近最大的反面典型。
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的最大亮点,就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针对私法与公法各自的职责,针对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保护主义、担保债权保护主义、用益物权保守主义等各个方面的物权化方针,综合衡量制度物权、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的法律地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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