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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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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持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锁链。这条法锁,可以从普通合同的主债权连接到担保合同的优先债权,可以锁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直到完全解除法锁关系为止。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较高层次的物权关系,首先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牵制作用,其次是担保物权信托关系起到了助推性的相互监督作用。法锁关系是基于确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成立,信托关系是基于防止法锁关系人滥用权利而设立,两者之间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却是异曲同工的。

    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之所以优于普通物权法锁关系,是因为这种法锁关系能够控制人、财、物的三个方面,配套了标的物控制占有权与处置权、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所有这些权利是由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派生出来的。普通物权法锁关系就是普通合同法锁关系,在这里存在合同关系是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种普通法锁关系只能控制财的一面,并且是软约束的一面。然而,担保物权法锁关系并非唯合同是举。留置权只认债权债务关系,不认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果质权、抵押权是由普通合同和普通法锁关系转化而成,并且在主债权合同中标示得很规范很清楚,或许也不一定需要重新签订质权合同或者抵押权合同。

    四是优先受偿权论。亦称优先处置权论。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指担保物权法专门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度德量力的一种特殊化的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依托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建立健全巩固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与债权化模式,打破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普通物权格局,授予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或者权利以一定的控制占有权与优先处分权,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确保担保物权之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内外有别的优先受偿权。内指有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外指无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针对“外”的,对于非担保物权人自然有铁定的排斥性。如果针对“内”的,首先要确定留置权的优于质权的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权利质权的也可以优先于动产质权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同是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的,依法分别按照登记优先或者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可立可消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是建设性的财产权法,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个基本的套路,立消自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债权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其实很多时候以所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权债务是很麻烦和不经济的,光是拍卖中介费就是一笔不该付出的很大的费用。一些债务人咬紧牙关向别人借债来还债,并赎回自己的财产并撤销担保物权关系,以免于发生更大的损失。只要债务人提出合理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权人应当答应,法律是同情和支持的。实际上担保物权并不完全依赖于成文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一些习惯法也是可行的。

    五是中级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普通物权法属于中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不及制度物权法而优于普通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抵押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债权人和所有权人共同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基本或者全面改观。如果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质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主要债权人占有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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