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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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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适用范围和实用性上来统一考量。不能说宏观物权法优于微观物权法,或者说宏观物权法好、微观物权法差,就可以不分情理地完全抛弃微观物权法。

    (1)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微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宏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微观物权法;

    (2)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微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宏观物权法;

    (3)什么情势下部分适用于微观物权法、部分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应当确定以宏观物权法为主、以微观物权法为辅。譬如,民事主体中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的不动产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的对象,这是微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但是,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专有的,土地的规划、用途与物权变动、物权登记等,则由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这是宏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总体上,民事主体运用微观物权法即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弹性空间;而宏观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却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一些法则和细则,宏观物权法是不具备的;关于土地管理法则和细则,微观物权法中是很少见的。因此,每当微观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各有千秋、需要优势互补时,可以首先由微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一般性物权关系问题,然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特殊性物权关系问题,最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判定法律效力问题。

    效力规则:一般而论,宏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微观物权法的效力,除非这两种物权法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二、基本特征

    微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单纯化。

    微观物权法立足于私法,基本上取材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并将立法理念传递到传统的担保物权法,很多内容是基于农业社会式物权法并加以改良,遂形成近现代的微观物权法。

    确切地说,微观物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物权法类型。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是普通法,即一般的财产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物权法”。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会制订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担保物权法、地役权以及不动产、动产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概念,也沿用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现成的概念。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制订的物权法,却在“私法”融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甚至于公法的成分多于私法的成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属于微观物权法范畴,属于宏观物权法或者属于中观物权法的内容(视物权法的内容的饱满程度而定)。

    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起因是多方面的。一则,微观物权法本身是传统物权法或古典物权法的代名词,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古罗马法,一些农业社会的立法思想、物权概念和物权关系模式,自然而然地带到近现代大陆法系中来,一直沿袭着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二则,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普通制订民法典化,而物权法是民法典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格式化、模式化一旦形成,要彻底修改物权法内容,改微观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是很不容易的。三则,资本主义世界一律崇尚私有制和私有化,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利益集团既得的利益,而微观物权法是保护私有制和私有化的重要平台,一味地追求公权私化对于他们是很有利的。四则,微观物权法确实是典型的单纯化模式,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不过如此。仅以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而论,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历史阶段,唯有资本主义社会之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最严重,甚至低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水平。这种单纯化模式几乎是极度的单纯化模式,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是如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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