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社会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60页、第61页)。
2.物和物权
(1)物。罗马法学家关于物权研究是从物的概念和分类入手的。罗马人所说的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其外延十分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和法律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
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主要有:(1)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2)可有物和不可有物。(3)有体物与无体物。(4)动产与不动产。
(2)物权。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等。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71页、第72页)。
3.主要特征
最主要特征是:
(1)农业社会的倾向性。最典型的农业社会的物权法,突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租赁权,忽略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2)私有财产保护的绝对性。罗马奴隶制直至封建制社会,一直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罗马帝国民谚有“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是指私有财产被法律和人权处于绝对保护的地位。
(3)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古代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有限,罗马法传播的地方很有限。与古代东方世界一样,西方世界的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土地所有权是长期实行王有制即类似于国有制,私人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几乎是难以实现的。物权法是个系统工程,而狭义的古典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对待物权法。
三、广义的古典物权法
1.简单定义
广义的古典物权法,包括欧洲中世纪前后的古典物权法,以及近现代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主要是指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这些以私法为基点的系统物权法。继承和发扬了古罗马法的物法传统,将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公权私化,同时又利用“所有权限制”来提倡限制私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平衡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和物权
(1)物。近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之物,在罗马法基础之上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以外,所有的人造物、遗失物与无主物、与人们生产生活有关的不可称量物,包括对人类社会的有益物和部分的有害物,以及部分的智慧物,均列为物的对象、权利与义务的客体。如关于“不可称量物”,是基于近现代物理学、化学、光学、数学、医学与免疫学、建筑学等科学技术而成就的新型物,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物权科学结合起来,赋予类似于阳光、空气、土壤、生活环境等不可称量物以新的内涵。
(2)物权。近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之物权,已有系统成文的《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在罗马法基础之上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有删除的内容。用益权、用益物权、永佃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留置权、反担保物权,以及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等,都是扩大了的物权类型。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废除了奴隶制,全部公民是自由人和均可作为物权的主体,因此人本身不再作为财产权和物权对象。
3.划分依据
之所以将近现代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也作为广义的古典物权法看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基本的理论体系仍然没有脱离欧洲中世纪前后的古典物权法理论体系。虽然在理论上确实有不少建树,甚至于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了,但是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公权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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