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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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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也不同于其他东方国家的物权法,更不同于西方的古典式物权法。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两大成文法,是以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又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汉穆拉比主持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尽管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出台于现代工业社会,也尽管二百年来前后修改过一、二百次,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概念仍然属于3000多年前的古典物权法范畴。

    无论是西方的古典物权法,或者是东方的旧式物权法,有几点是相同的,那就是:物权品种单薄;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概念模糊;物权层次模糊;司法效力欠佳;与当代文明社会的制度设计发生许多摩擦阻力,阻碍当代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健康发展。

    所有权,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典中核心的物权,但是,古典物权法的所有权究竟是什么概念,包括几项权能等,存在很大争议。就所有权的权能而言,有一项权能的,如德国、瑞士物权法规定为处分权;有二项权能的,如法国规定处分权、使用权,意大利规定使用权、处分权;有三项权能的,如日本规定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台湾地区也是这样规定的,俄罗斯规定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项;中国规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本辞条中的所有权,一律采用权利人对物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陆续地迈向了工业文明社会,地权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权的新品种层出不穷,公物权与私物权、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物质物权与精神物权等物权出现了大混杂大融合的壮观局面,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对象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必须要构筑一整套科学、系统、完善的当代物权法。

    二、比较优势

    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代物权法基本形成宏观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属于宏观物权法。一是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基础,并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遂成为完整的物权法。二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物权主体纳入物权法规定之中,对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三是物权的客体比较全面,突出了自然资源的特殊作用,一些重要的无形物和智慧物也列入其中,物的利用水平总体上得以提高。四是农村社会式物权法和城市社会式物权法同时并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并举,并对于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严格区分。六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得以充分体现。

    古典物权法全部为私法,极少涉及到公法,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并不全面,光是私有制主体,为有形物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型,比较笼统。对于城市社会式物权法不太重视,一些农村社会式物权法成了死亡条款,如永佃权、永小作就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而名存实亡。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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