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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最重要、最棘手和内容最多的就是土地所有权,现实中私人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能与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平起平坐,这跟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变更是完全不同的。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且土地这种特种物的公益性或共益性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土地可以使用几十亿年,且用途非常广泛、升值潜力很大,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超一流的,什么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也不能与之匹比。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进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进行公权私化,其他社会中是一直奉行私权公化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土地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都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08年的美国房地产与金融危机等,就是全世界最近最大的反面典型。
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的最大亮点,就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针对私法与公法各自的职责,针对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保护主义、担保债权保护主义、用益物权保守主义等各个方面的物权化方针,综合衡量制度物权、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综合分析三大类物权之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内部物权与外部物权,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成长物权与消灭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公益物权与共益物权,以及深刻剖析制度物权、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其中的大物权与小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除物权与零物权,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到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人事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考量,从而揭示出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的一般规律性,从而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类型的焦点、难点问题,而不是一叶障目、走马观花、浅尝辄止、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种公私合一式的物权法典雏形,制度物权法穿插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又形成了“三合一”式的法制轨道,本身是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大本营。我们不能否认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拘泥于老一套的做法却不能解决宏观层面上的许多深层次或者特殊要求的问题,形而上学的物权法理学终究会一害国家、二害他人、三害自己,全部是有害无益的。
中国物权法经历了13年的广泛酝酿才出台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这种特殊的民法实在是太重要并且太深奥了。本作品只是物权法理学汪洋大海中的一朵浪花,是物权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提供给全世界广大的读者阅读,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继往开来,为伟大的的物权化时代奉献一点光和热。
二、《解析物权法》简介
本巨著亦为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之奠基石、开山作,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利用全息透视法和立体解析法来广视角、深层次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浓缩化、简约化、抽象化、深奥式的法律条文尽量稀释化、通俗化、条理化,纵横捭阖地揭示了21世纪物权法理学的一般规律和各种规则。高屋建瓴,气势磅礴,画龙雕凤,琳琅满目,卷帖浩繁,妙语连珠,温馨备至,博爱有加,阳春白雪加下里巴人,洋洋大观450万字于“满汉全席”,是奉献给全世界物权法理学爱好者的饕餮盛宴。
物权法的本职工作就是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使得自然界和人世间的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能够物尽其用、合理利用。谈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物权制度,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新技术物权法中来了。中国物权法包括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实际上里面穿插了一定的制度(政策)物权法,形成了“三合一”的体例,并且是公法与私法“二合一”的体制,涵盖了全社会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主体,各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物权客体。
于是,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有权占有关系法、无权占有关系法等等纷纷粉墨登场,对于人们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中国物权法浓缩化、简约化的程度是令人费解、无法忍受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等项目几乎是包罗万象的,而仅仅只有247个条款。殊不知,德国物权法是个纯粹的私法,条目多达552条。因此上,全面深刻地解析中国宏观物权法的重担就落在了广大理论工作者的身上。
近20多年来,广大理论工作者为起草、讨论、制订物权法作了许多铺垫性工作,物权法颁布后迅速形成“物权法热”,为普法教育和执法工作提供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理论指导。现行的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计有42万字,也是一种主流的理论著作,也为广大读者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问题在于,这种权威解读文本主要是讲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原来是专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而准备的,总体上还是比较简略的。那么,本作品是该解读文本十倍的篇幅,可以作为物权法专著、物权法教程和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的辅助读物。从博士后到中小学文化程度者都很适合阅读,而且完全应当以此宏观物权法文献来拓展阅读内容。
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肯定属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新品种。既然如此,如果我们光是运用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眼光来审视这一切,总会有词不达意、不遂人愿甚至犯错误的时候。物权法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当然应当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析一切物权现象与物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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