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这一天的到来,代表着从今以后你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不再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享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同时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全部的责任。多么美好的一天......
1997年5月11日,今天是古良的十八岁生辰,除了a市精神病院的专家们估计再没人记得了吧――父母因为有这样的一个精神不正常的孩子觉得颜面扫地,自三年前古良住进来匆匆搬离a市,从没来看过他一眼;初中时就坐在角落里自言自语,无法跟人正常交流,在一群十四五的孩子眼中就是‘怪胎’的代名词,及至后来因为无法忍受班里同学的恶作剧将人一刀刺死接受强制治疗,朋友也没处下一个――显然,专家们记得这个特别的日子不是因为关心。
放与不放,这是个问题。少年法庭当初的判决是:鉴于被告经权威医院诊断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由犯罪时被告未满十六周岁,不适用死刑,判处其入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待成年后,根据恢复情况判别是否可被释放。在法官的心里,这个可怜的孩子在充满着暴力犯罪分子的监狱里估计连半年都坚持不了就会被嚼得连骨头渣子不剩了,根本不可能活到成年世城。这一点点的恻隐之心促使法官给他自己认为最好的去处。
而事实是古良在精神病院的这几年都显得很安静,非常积极地配合治疗,按时吃药,按时休息,接医生的要求学习画画,不吵不闹,不惹事生非,。而且他非常喜爱看书,上古神话传说或现代科学技术,来者不拒。他的房间不同于其他人的凌乱,东西放置极有规律。
大多数人倾向释放他。这么一个精神疾病治疗成功的典范,会为他们精神病院带来多少良好的声誉,而且他还这么年轻,十八岁,花一般的年纪,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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