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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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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

    另外,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另一个值得争议的话题就是有关人工生育的子女,现在科技只能说是太发达了,人造人已经不是神话了,以前在《七龙珠》里面出现的人造人,在现实生活中或许已经存在了,只是一些科学家还没有敢发表而已。许多的政府都是禁止人造人的,因为这个是危害社会稳定的,人造人出来后,那么他属于谁呢?

    相对而言,人工授精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工受精好歹也是自己的子女啊。不过这也只是相对于同质人工授精,而不是异质人工授精。

    第三种方案就是代孕,这个最近爆出的黑幕也是相当多的,代孕的女子的身份很受到争议,为什么她们愿意做代孕,这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吗?但是,对于我国的传统美德中,代孕绝对是让人难以接受的,这比包###还要让人难以接受,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代孕和卖/淫没什么区别,其实,代孕最初是为了解决夫妻中女子不能生育那种困扰,只是后来人们渐渐误解了这一个行为,不过,林萧还是不支持代孕了。

    提到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就不能不说收养了。

    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论怎样,孩子是无辜的,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同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着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

    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般情况下,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不利于子女的抚养,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

    不过不管怎么分,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等等,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还有家庭环境。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

    有以下情形的,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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