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拍卖后,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然后于拍卖日期后七天内悉数支付所欠款项(包含成交价、买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适用之增值税)。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己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
6、拍卖之后的“不付款或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之补救办法”条款:
“如买家未有在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在拍卖日期後超过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
——对任何属于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后,安排将该物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保证金。
——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权: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以及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之交易。
——安排将拍卖品公开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价格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