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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之后,就在朝廷内外对立储问题愈演愈烈的时候,皇帝司马遹通过内阁突然下了一道旨意,一下子将朝廷上下给震懵了,他们没想到皇帝会这么解决掉立储的问题。
原来在这份圣旨上,司马遹首次明确废除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司马遹这样做可是向封建传统道德体制宣战,他是在挑战整个封建伦理体系。不要小看嫡长子继承制度,它是整个封建伦理体系中的核心。
可以想象司马遹这份诏书引起了多大的波澜,可以说是遭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朝廷大臣的反对,就连一直支持他的江统、杜锡二人也加入到反对的行列,可见司马遹的提议在其他人看起来有多荒唐。
事实上在殷以前华夏并无嫡庶之制。黄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嚣之后,代有天下。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也就是说,在远古时代,嫡子继承制并未成为主流。
自西周开始,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法统治,世代相袭,周公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自西周开始,嫡长子继承制正式被确立。
嫡长子在继承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特权,无论是王位、爵位、封地还是财产,主要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首先,嫡长子排斥庶子(侧室妻妾所生之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贵不以长”;其次,嫡长子还排斥其余嫡子的继承权利,“立嫡以长不以贤”。
为维护这一制度,历代王朝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以庶冒嫡、以次充长破坏嫡长子继承制度者课以刑罚。《唐律?户婚》中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亦徒一年)”。宋、元、明、清各律,亦有类似的规定。
儒家强调血统稳定论,主张立嫡以长不以贤。纵观整个华夏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华夏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而且在多妻(妾)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然而嫡长子继承制同样有其不好的一面,因为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君主专制制度毕竟是一种人治形式。在制度的设计上,君主被赋予至高无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权力,被摆在“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的位置,这要求君主必须是至圣治明、至善至美的全能人物。
而嫡长制恰恰是立嫡、立长而“不以贤”,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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