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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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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时,龚仲向江南局党组报告了,树大明他们就没有办法搞出“黑山事件”了,正气物业公司也就不会面临损失几百元的风险了。

    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龚仲根本不知道树大明他们会去实施这个机会,也不知道这个机会的对方是谁,他们是怎么联系上的,具体怎么操作。

    树大明没有说,龚仲限于身份当然不会问。而且龚仲还是根据自己的见识与理解,提醒了树大明其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如果树大明问龚仲这个所谓的机会能不能做,就视为是与他一起商量了,那古代“莫须有”的故事真的又要在今天重现了。

    至于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给龚仲套上的“知情不报”的帽子,不但与事实真相不符,与制度规定不符,更与组织原则不符,与实际做法不符。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龚仲总不能捕风捉影,仅凭树大明的一个说法会就去报告吧?

    更何况还是越级报告,还是报告自己领导的事情?

    在机关里做人做事,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的,也有很多习惯性的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说反说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的:“一、正气物业公司被骗了五百万元是事实;二、这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是事实;三、树大明搞之前问了龚仲能不能搞是事实,也就是说龚仲知道这事也是事实;四、龚仲没有报告局党组是事实;五、如果龚仲报告了局党组,树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严格的逻辑推理,龚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后来法院在公开审判树大明时,当法官质问树大明为什么不尊重龚仲的意见,树大明是这样回答法官的:“龚仲是说了其中存在风险,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龚仲没有说存在什么风险。我以为他说的是三十万元的利息有风险,担心对方不会按承诺支付。龚仲根本没有说那五百万元存在风险,如果他当时说清楚了,我可能就不会上当了。”

    对于树大明这样的解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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