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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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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

    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來严重的危害,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

    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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