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沒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发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发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來,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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