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于宣告了他俩之间的性伴侣关系的结束,最重要的是,不能让龙天翔知道,为了图财生下不知道父亲是谁的孩子,更不能让蔡太太知道还有龙天翔在中间插了一腿。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漫长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小孩呱呱坠地的一刻,医院助产士向她贺喜,千金体重650克,卷卷的头发,宽宽的额角,翘起的小鼻子,抿紧的小嘴,大大的眼睛。
由于这是一桩跨两岸海峡的非婚生子,类似于借腹生子,所以,蔡太太只能通过领养的方式获得小孩的抚养权,根据台湾民法,菊英是不可能得到继承权的,于是,蔡太太开始反目,不承认原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一纸诉状告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将蔡老板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她所有。
台湾民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是自始、当然无效。也就是说,结婚的男女双方从一开始就不能发生夫妻关系,如同没有结婚一样,不能取得合法夫妻的地位,其所生子女也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而是非婚生子女。而且,这种无效无须经诉讼程序确认,如当事人诉诸法院而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也只是对这种婚姻本来无效的确认,并非因判决才无效。
关于无效婚姻,依台湾民法第988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即未举行公开仪式和无二人以上之证人的婚姻;二是违反近亲属结婚限制的婚姻,如继父与继女结婚、公公与儿媳结婚,均属无效;三是违反禁止重婚规定的。
蔡太太这一手相当厉害,小孩得到了,财产也可以保全了,还可以判菊英重婚罪。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小孩的血缘关系时,蔡太太傻了眼,蔡老板已经死了,无法进行血清比对。加上海峡两岸存在法律上的冲突,最后,法院要求原告将小孩归还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这桩牵涉海峡两岸非婚当事人及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引起了上层领导的重视,国家民政部和最高法院相继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各级法院在受理涉及海峡两岸的民事诉状和处理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遵照两岸的民法通则,当时,在苏州已经发生了好几起涉台婚姻的案件。
最终,蔡太太不得不接受事实,作为股东,只享受每年50%的红利分成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作为独资企业的爱丽丝玩具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更名为菊英。
自此,菊英拥有了自己的企业和事业,在深圳买了新房,先把儿子接到深圳,几年后,丈夫所在的工厂倒闭,再把丈夫接到深圳一起打拼,成了深圳市最早的一批女企业家之一。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