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断刀冷笑,“你是官,永远不会知道身处牢狱之中永无天日的滋味,如果有一天,有一个人站在你的面前,告诉你,只要替他办事就可以获得自由,同样可以以另外一个身份重新活下去,金钱、地位、美女任由享用,你会如何选择?”
柳闻风道:“离开!”
邱断刀冷笑,“你我都是凡人,不是圣人,很多事情根本没得选!”
柳闻风目光落在邱断刀脸上,黑色的脸庞,石洞内微弱的灯光下依然可以看清额头上青色的印痕,是那样的刺目,一旦烙上这种印痕一辈子无法抹去,邱断刀脸上的青色印痕就是所谓的刺青,用来对付囚犯所特有的刑罚。
秦汉时又称“黥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
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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