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子协议,这也同时给其他的几家主要厂商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如果他们再不做出实质性的让步,以及最终的决定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在27年度失去海军的订单。
这份与哈飞的协议内容是相当复杂的,海军甚至还安排了几个法律专家来做鉴定,以确定其中没有法律漏洞。当然,最终双方都感到很满意。
哈飞保证在27年度,将提供给海军的所有飞机,以及配套的零备件地价格降低两到五成,这主要由具体型号的飞机中哈飞地自己的生产比例来决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两种作战飞机,一是“鹏”式重型轰炸机,其单价将降低三成,而且还有进一步降低单价的空间。二是“游隼”式战斗机,因为海军搞定了“风20”发动机产权问题,由哈飞直接生产这种发动机,而不再需要向沈飞购买,所以价格降低了一半。
海军也向哈飞做出了承诺,在27年度,哈飞将优先获得战略原料,包括铝材,橡胶,钢铁等与飞机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原料。另外,哈飞还将优先获得电力,以及水资源分配,以保证工厂能够全速运转。第三,政府将减免哈飞工人三分之一的个人税收,以提高工人的实际收入,同时哈飞如果能够按照合同完成海军的订单的话,政府还将部分减免哈飞的企业税收,这算是一种奖赏吧。
在海军所有的承诺中最重要的不是这些优惠条款,而是海军将保证为哈飞推销他们的飞机,包括“鹏”式重型轰炸机,“游隼”式战斗机,以及很有可能在27年底完成设计与试飞,正式投入生产的新式战术轰炸机。而推销的对象就是德国,波斯等盟国。海军将抽取两成的出口利润,而其他的利润则用来填补哈飞以低于成本价向海军提供作战飞机时的亏损。
这中间最关键的就是国内采购与出口之间的价格差。按照帝国海军的发展展方式,任何一种作战飞机的研发费用大部分都是由海军出的,只是某些厂商在看到某种飞机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才会私人出资开发新式飞机,比如“游隼”。就有约一半的研发经费是由哈飞自己出的。因此,海军在采购飞机的时候,是不会将研发费用平均计算到每一架战机,或者是最初订购的几批战机中去的。另外,在原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工厂设备折旧。厂房的房地价格方面,也基本上都是以成本计算。这样,国内采购实际上就是在以成本价采购了。当然,前提是,没有人想到要在自己的军队身上,或者是从自己的政府手里赚取暴利。
出口就完全不一样了,任何国家在出口军品的时候。都会将设计与研发费用计算进去,同时还得将工厂的利润,以及政府从中征收地税率都计算进去。这样一来,出口的武器装备的价格就要比国内采购高得多。大部分情况下,如同唐帝国这类掌握有世界领先技术的国家在出口军品时。还会降低武器装备的性能,以保证其他国家军队无法拿到比自己军队装备地还要好的武器装备。可就算是降低了性能,简化了设备,其价格仍然是高得吓人的。
以相当成功的“隼”式战斗机为例,帝国海军的采购价格是17万,后期还降到了16.5万。陆军与岸基航空兵使用的型号因为降低了机体结构强度,取消了弹射系统与在航母上着陆是的部件,因此价格还更低一些,其中最简单的型号只有15万左右,就算是后期加强了某些部位的高级型号也不过16万。可同期。帝国向德国与波斯,以及其他的盟国出口地简化版本的“隼”式战斗机的价格是31万,几乎就是帝国军队采购价格的两倍了。而这些简化版本的“隼”式战斗机的价格更低,比如出口到德国的型号上只有两门20毫米航炮,另外两门换成了四门50英寸的航空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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