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那些家都不敢去。后来听说只有你们家解决了问题,别人家毛了,并合起来去县委闹骂,人家工作组都走了,没人再管他们的事。”
小马说:“工作组也没来,我们家的事也没解决。今天我们来想让你再给打份材料,我们去北京上访,却被公安雇佣黑社会的给绑架了,强行弄上火车,回到派出所又非法关押我们一昼夜,被打伤的现在县医院救治。我们这还有绑架时的照片,想让你给打印一份控告。”
大鹏根据提供的证据,告诉他们下午两点再来取材料。可下午一点半他们就来了,大鹏给念了一遍材料内容:
对暴力强拆与非法截访伤人的控告
原告:马庆生、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东城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胡同47号。
石爱桂、女、汉、51岁、住址同上(与马庆生是夫妻关系)
傅春华、女、汉、51岁、住东城县东关村。(被截访打伤住院)
被告:1、东城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乌东辉,职务,局长。
地址:东城县北聊滑路。
2、东城县人民政府。
原告对被告暴力强拆不履行保护原告财物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故于2013年9月23日进京上访,被告指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详见照片),并打伤原告傅春华(现在东城县医院救治)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暴力强拆不予保护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内两万元财产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暴力强拆导致原告两万元财产损失责任。
3、追究被告责派公安人员雇佣黑社会绑架截访伤人组织责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绑架截访并非法关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责任。
5、追索原告的上访诉讼经费和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强行毁坏原告的房屋,原告马庆生及儿子见状拨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门提供保护,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毁掉且房屋内财产被毁坏或散失。(详见暴力强拆优盘录像)。
2013年7月,原告向东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复议办公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被人工作人员在接到人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警,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人认为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发生,不属于110职责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并非如此:自2011年10月村两委动员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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