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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章:东胶厂搬迁与楼房风云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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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行为。

    4、

    原告贷款时只有工商行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是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房,却让担保人去银行附近的租赁房办理手续,贷款人取得多少现金?担保人一概不知,而在诉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7660336-5,有效期是2013年1月24日-2017年1月24日,说明在本案期间原告还不存在行驶金融资质,根据民法通则欺诈行为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性。

    二、法律时效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半年,债权人没有经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案件,担保人已经完成担保的法律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诉状中说明2012年4月26日和29日,被告(担保人)亲戚宋文革借款20万元(是贷款10万元,以欺诈还是那10万元造成20万元贷款),担保贷款期是两个月,借款人也多还了利率,也就是到2012年6月29日结束,法律时效至2012年12月29日前,原告没有仲裁或法律诉讼,说明债务人已经还款,这与担保人已经没有任何法律关联。

    综上所述,原告的借款合同诉状存在贷款的瑕疵,尤其存在着欺诈与违法行为,尊请法院法官根据事实明察秋毫,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为盼!

    本答辩状一式三份,证据副本多份待查,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力。

    被告:卓爱增法律代理:

    2013年8月30日。

    大鹏对法院受理此案的日期有些疑惑,既然2013年3月接受原告的案子,本来就超过了担保法的法律时效,下达传票开庭的日期为什么是8月末?所存在的问题可想而知,原定合同的借贷是否合法问题、借贷时效是否约定法律签订问题,原来债权人不仅写明是两个月的合同,并以欺诈手段让担保人签字分为两次,工作人员误导就担保十万元,而且是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骗取担保,这就看法院是以民法通则还是以担保法断案的问题了。

    第二天,大鹏带着打印的材料,买了核桃饮料骑三轮来舅舅家。大鹏念了答辩状,提议开庭必须请律师,因为贷款人适合于民法通则,而保证人能否按担保法25、26条是关键问题,妗子(舅妈)一再强调开庭让大鹏参加。

    虽然当时并没有答应,如果到那天开庭大鹏应邀还必须得参加。全县有律师证的只有三位,司法局律师和那些法律门市经营者,大部分都是法律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真正的法律资质。

    当大鹏回到家,急于的到前屋门市房打开电脑,突然接到华间会电话。

    间会说:“可靠消息,东胶厂在9月20日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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