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
有的同志还在机构设置上、业务接管方式上、应急机制的建立上、设立防火墙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为了形成一个更加广泛的共识,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了包括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学者、部分金融服务社股东、部分经营主管人员、在职高级金融管理人员等在内的30多位专家参加政策研讨会,形成了一个决策意向供市委、政府决策时参考。
后来,市委、市政府在形式决策意见时,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深圳的非银行金融组织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金融服务社、信托机构,在深圳的改革开放事业中与各大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一道,为深圳的发展产生过并仍在产生着积极作用。由于深圳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多以张开双臂热忱欢迎、引进国内外经验,在自身消化过程中,有些在不成熟的环境下的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譬如利率政策,我们从原来完全封闭的、指令性的前提下向市场化转变的实践,一方面显得对经验生吞活剥地吸收,另一方面,又因为与现在制度相抵触,而犹抱琵琶半遮脸,半公开地试行着,有些做法确实值得商榷。
第二,深圳已经成立的金融服务社在冲击旧有金融管理体制,在支持五小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方面,取得了成功,实现了其历史性的贡献。但是,因为它是一个一个的单个法人实体自成体系,目前的发展已经达到其瓶颈,再往上走有难度。另一方面,各个独立的法人金融服务社在抗风险方面,影响社会稳定方面的潜在危险凸显,有必要由政府出面与股东单位就金融服务社的前景问题进行探索,并寻找新的经营架构和运营模式。
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86号《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工作指引,可以研究考虑由市财政节余资金和市投资管理公司对全市金融服务社参股扩股,使金融服务社系统逐步大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切实排除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本着尊重历史和妥善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在政府牵头组织金融服务社新架构的过程中,要充分照顾到各方关切。它包括:原股东股本金增值的关切,原存款户高息兑现的关切,机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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