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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结局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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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杨或然死都死了那么久了,难道来昆公司案还有什么进展?”

    杜小姐说:“你说的杨或然是谁我不知道,但是,原来那单来昆公司破产案,经过我们努力,的确弄回来一些财产,要追加分配给你们这些冤大头。啊,不多说了,到时候你来了就知道了。挂了!”

    放下电话后,夏天的脑海里不时闪现杨或然——这位原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脸黄牙獠的干瘪形象,在心里不屑地说:“图财?不是早去了!”

    接过电话的第三天下午,夏天来到金玉律师事务所,从杜小姐手中拿到了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只见上面写着: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3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沈志,组长。

    本院于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以(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5.891%,并中止本案的破产程序。清算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产财产,现提请本院确认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经审理查明:截止债权申报期满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获确认的债权总额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产财产总计1100000元,均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本次需优先拨付的清算费用为389820元,其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1520元,聘用人员工资138300元,审计费用50000元,清算组报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于公告等项费用开支。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699667.52元,分配比例为39.06%。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对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清收和分配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清算组提请认可追加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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