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三一三、中央政法委收到专案报告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在该社的帐务记录,证实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3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4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7日、6月4日共贷款8100万元,这些款项均是该公司目前在帐的4650万元抵押贷款之外的。

    3、1998年7月20日,湖贝支行出具的关于庄宇任职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期间的证明,证实庄宇在任职期间所作的承诺是公司经营活动,应由其继承者湖贝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1998年7月4日庄宇到宝安分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证明材料,证实不应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承担7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

    4、1998年6月7日,朱赤儿在看守所的供词:岸尾公司没有理由承担7500万元的还款责任。

    5、1998年6月11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一部经理徐东海的证言:真正贷款的是朱赤儿的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是虚假的。1998年6月16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二部经理夏天证言:证实真正贷款的是朱赤儿的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1998年6月23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会计吴冬梅证言:证实湖贝服务社改三帐,原帐上没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记录。服务社与朱赤儿合谋。

    6、1998年7月1日、2日,岸尾村委会原负责人沈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原经理刘森林分别证言:村委是在朱赤儿及湖贝金融服务社哄骗之下,同意办理虚假的贷款手续。

    7、1998年6月23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副总经理秦现虹证言:证实真正贷款人是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是虚假的。

    8、安延公司法律代理人肖明律师证言:证实在诉讼过程中,岸尾村干部继续受朱赤儿哄骗,而达成(1997)深中法经字1558-1560、1269、1561、1562号调解协议。

    洪虎协助法律界的秀才们把专案成果变成了文字资料后,深深地吸了一口气,然后又把它缓缓的吐出来。对他来说,算是基本上完成了一件工作,就剩下由领导审定后,亲赴北京一趟,向上级汇报了。当然,到了那时,自己是跟着领导出门,任务就轻松得多了。后来,他想到这几年在深圳一步一个脚印走过的路,由于自己作风严谨、工作认真,还算达到自己的预期,不由得舒心的笑了起来。

    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却说湖贝支行王显耀和陈作业他们处在多事之秋,心里头就像一个在天亮前走山路的人,两脚像踩在沼泽地上一样,一下深、一下浅,心里头没有底,好像自己随时都有可能沉下去。怎么办呢?

    这天上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