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还算过得去,因为沾上了深圳三八股份公司的540万元负债。当初曾经底气十足地对夏天说:“贷了就是贷了,到时候还了就是了!”但是,现在三八大厦的动工和筹资情况出现了问题,连他们公司自己投入进去的钱都不见响声。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赖债,躲着不见人了。这时,友邦公司也想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深圳三八股份公司的头上。在深圳中院开庭的时候,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下来后,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委托刚刚在一审时通过他人引荐认识的名叫申公豹的‘女’律师写了一个上诉状,‘交’到中院再往省高院转递。
申公豹此人不仅曾经在法庭上大逞牙尖嘴利之能,就连撰写法律文书的文风也是咄咄‘逼’人的,若是要稍嫌她的缺点,那就是根基不实,难以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她写出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本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惑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被上诉人(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公司。而办理上述抵押手续,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上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