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纸笔,写了这样一段话:
本部各同志:
作为岗位练兵,现提供省高院170号判决书给诸位一阅。该书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启发:
一、表明经济现象的纷繁复杂。作为经济管理、计划管理岗位的员工,应该在经济分析和企业‘交’往中,不断锻炼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本领,要摒弃人云亦云的做法,同时避免感情用事。
二、深圳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上诉人在一审败诉后提出并采取了相当极端的措施(判决书引述上诉状可看出一点),经办贷款的三个同志由于工作认真,记忆细致而顶住了是非。否定了“贷款的公证、登记、审批违法”的论点。
三、维护单位利益的重要‘性’。本行的答辩也颇具水平。抓住了村委上诉状中“分贷款”的说法和信贷档案中保存的工业村委《证明》这两个要点。表明工业村委抵押的自愿行为,否定了“一直被‘蒙’骗”的说法,从而保全了银行的债权。一张《证明》成了物证,价值超过了贷款本息的总和。
我们通过学习,应该在行为规范上有所收获。
阅后请签名:
夏天
1998/5/25
写完后,将判决书和上述文稿夹进传阅夹送给汪洋,供本部传阅。
第二天,汪洋将文件传阅夹送回给夏天,夏天看到在“阅后请签名”文字的下边签上了:李朝阳、任尔为、高尚、汪洋的大名。
夏天很满意这份终审判决书。觉得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是放下来了。
令善良人想象不到的是:正是因为这份终审判决书,在措辞上否定了工业村委提出的:该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这一表述,并指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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