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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五、身正心宽,中止欲掩诈骗案之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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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形成如下共识:1、由湖贝支行立即写一个公文,通知人民法院:该房产以3800万元或4200万元起拍;2、考虑市民银行本身也应参加竞买。待请示行领导后。将280万元拍卖定金交给拍卖行;3、抓紧与法院和拍卖行的协调工作。

    夏天回到支行后向王显耀做了汇报,他也没有表示反对的意见。次日恰逢星期六,夏天将材料拿回家里,快速地写道:

    特急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1998)深市银湖函字第001号

    关于请立即纠正皇龙大酒店房产拍卖底价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行是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房产的抵押权人。该房产拍卖公告见报后,市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查询拍卖行获悉:拍卖底价(起价)1410万元。这是取的第二份评估报告中清算净值的数据。我行认为这有不恰当之处。理由有三点:一、评估报告以一般准则计算出该房产总值3800万元,由于皇龙大酒店不愿意配合。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费的原购建房价和改良费用方面没有取得任何数据,评估公司以假定前提估计出一个金额。如果物业总值减去这种假定费用作为拍卖底价,有损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二、拍卖行的竞买须知中称:买主须交地价,拍卖行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这从客观上容易误导买主:投得价加地价为该物业的购买成本。那么。拍卖时的底价已是减去五种税费的净值,办证时五种税费谁付?反过来说,如果由买主交纳卖方的“企业所得税”则有违税法的规定。这给有关当事人留下了以后扯皮的空间。三、目前一般拍卖底价,大致由公认客观的物业总值所决定,成交以后,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在成交款中,依法交纳税费,剩余部分即为净值划付银行偿还本息。深圳市房产拍卖行拍卖该房产的起价方法,有违常规。

    我行本着维护银行和借款人、抵押人正当权益的精神,要求拍卖行立即纠正拟定的皇龙大酒店物业的拍卖底价。我行建议以其评估总值3800万元作为拍卖底价(成交后,由成交款中扣除相关税费)。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谨此函达。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深圳房产拍卖行

    也就是上面文件的落款日,湖贝支行的夏天和市民银行防损部的徐海涛怀揣几份文件和280万元的支票,第一站到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找到执行法官李瑟文,将上述文件正式递交法院备案。第二站到了深圳房产拍卖行,将文件抄送该拍买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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