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二四一、高兴得有点早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1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金融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金融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