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衰之由,指出改良品种的重要『性』说:“我国自古重农,米麦生产之额,甲于世界。比因四方扰,灾频闻,农耕事业渐次衰败。重以民知蒙昧,墨守旧法,于选种、保种、传种之事,恝置不理,佳种日趋劣败,产品安望精良。按查泰东西各国,贩卖种子,特设专所,岁时比较,留强汰弱,公私两便,益实多。我国此种营业机关尚未成立,良窳杂糅,迄无标准。本部任提倡农事之责,亟应先事筹思,藉收后效。”随即向各省区发出命令,广泛征集良种,要求各省将所属“每县所产稻、小麦、大麦,每种采集一份,寄送本部”,交由各农事试验场择优培育,“为传播良种之准备”。[12]
上文已经提到的由农商部开办各种试验场,其主要任务就是从事优良品种的征集、引进、培育、试植、试养和传播。如棉业试验场,“得将历经试验成绩优良之棉种,分给民间种植”;“每年应征集民间新收获之棉产物,开棉业品评会一次”;种畜试验场的技术员所掌管的事项有:“家畜繁殖改良”、“纯良种畜养护”、“中外畜种比较试验”、“种畜品评会”等。[13]林业试验场则在开办的当年,就“输入新种,培育苗木,……移栽洋槐七十余万株。此后每年即有六七十万之苗木,或择地移栽,或分配民间。”[14]各农事试验场还聘请“勤朴坚实、谙习农事、经营业务在二十五年以上者”,担任“劝农员”,分赴各地,从事“巡回演讲、分布苗种、教用农具、调查天灾虫害和其他改良农事一切事项”,[15]以此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和耕作技术,推广良种和新式农具,促进农业改良。而且特别重视优良品种的引进,除了要求各级『政府』所办的农事试验机构应以引进和试验优良品种为主要任务之外,还鼓励地方和民间选用和引进优良品种。有关植棉、种蔗和牧羊的条例规定:扩充植棉,宜选细子未核及其他优良之棉种;改良植棉,宜选埃及或美洲之棉种;甜菜种宜采之德国;甘蔗种宜采之爪哇;羊种宜采美利奴羊。[]“改良羊种者,自第一传起至完全改良种,每传均得适用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之规定奖励,并得并计之。”[17]《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对品种改良的奖励力度大于对扩种扩养的奖励力度,如对“改良植棉者”的奖励是“扩充植棉者”的3倍;对牧羊业的奖励只奖励“改良羊种者”。对于植树造林则要求全国各地试植外国优良树种,通告各省说:“据本部林艺试验场详称:德国槐树,生长迅速,效用宏多,本场开办后,曾由青岛购取树种,先行试种。……以久经荒废之区,适值半载亢旱之候,尚能生活十之八,树形之发育,亦极畅旺。本场为预备推广造林起见,本年复在德国订购此项槐树种七百余磅,现已转运到京。除本场播种外,尚存三百余磅。……各地方似均宜相地选种,育苗、造林,为十年树林之计。……希即转发各属各农林业机关,依法种植,以资试验,而溥利源。”[18]
第三、制定垦荒条例,划一垦荒办法,鼓励人民垦荒,扩大种植面积。开垦荒地,虽然不能说完全是一种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但是从民国初年的时代背景和张謇所提出的垦荒政策来说,已带有一定的现代化意义。中国的历史进入到民国初年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商业的发展,一方面是人均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粮食及各种农副产品愈益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和工业原材料和出口贸易的需要,于是增加农产品产量便更加成为工商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这在张謇的关于发展农业多种经营的主张中已有所谈及,也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增加农产品产量的途径,除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之外,另一种重要途径无疑就是扩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要扩大种植面积,则唯有开垦荒地。同时,张謇所提出的鼓励开垦荒地的政策、措施和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在鼓励垦荒政策带动下而出现的农垦公司,则具有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广站作用。
张謇对开垦荒地之事向来非常重视,早在清末时他自己就创办了通海垦牧公司,从事于盐碱地的开垦事业。出任农商总长后,他力图把开垦荒地的事业推向全国,竭力主张开放国有荒地供人民开垦,热情支持地方『政府』的垦荒事业。他指出:“窃惟国家富力之消长,恒以物产之衰旺为枢机。居今日而欲救贫,道莫要于垦荒,而尤以先行整理官荒,为入手时一定不移之办法。吾国幅员辽阔,国有荒地甚多,……如克逐加清理,一律招人领垦,则非特地无旷土,目前可消纳游民,而将来垦熟升科,并足增国家收入。”[19]尤其重视东北和西北边疆地区的垦荒事业,认为开垦边荒,除了具有开垦一般荒地所具有的意义外,还具有移民实边,保卫国土的特殊意义。对于开垦黑龙江荒地,他指出:“黑龙江荒地廖漠,沿边尤甚。俄日两国殖民渐盛,收天产之利,蚀主国之权。而我国之人反罕有至其地者。邻人乘虚而入,主人以待之,久之将为彼族所盘踞,危险滋甚。”[20]对于开垦蒙古荒地,他认为有如此5大利益:“尽除前清理藩院所施于蒙一切之苛例,予所欲而去其所恶,借以联络蒙情,使不诱于外物,一利也;边内外贫苦人民得享垦地之利,以殖生计,二利也;地辟民聚则边自实,不致召空『穴』来风之痼,三利也;因蒙汉之垦务,于水利区划等事,『政府』稍扶助之,使易成立,而亦可稍其费以增岁入,四利也;我『政府』助其经营,使蒙人知感,足以收共和统一之真际表示以对外,五利也。”并要求袁世凯明令宣布:“破除旧例,别布新规,为蒙民之保障,使受开放之益,而无攘夺之患。”[21]竭力主张通过开垦边荒,实现移民实边的边防战略。
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自清朝前中期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开始实行以官方屯垦为主的全面垦荒政策,但尚缺少统一的办法,弊端丛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民国『政府』曾于1912年9月30日公布《农政纲要》31条,但其中直接有关垦荒的条文只有4条,亦比较简略,只是提出了“移民东北、西北,开辟官荒”,“提倡国民移垦”的原则。[22]直至张謇出任农商总长后,为了进一步开辟地利,鼓励承垦,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垦荒办法,他指出:“窃以各省国有荒地,亟宜招人承垦,以辟地利。惟查此项荒地,向无一定办法。今民国肇建,凡关于土地事宜,俱应厘定规条,俾资遵守。”[23]随即在考察调查全国荒地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垦荒条例,即1914年3月颁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29条,[24]接着又于7月和11月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18条、《边荒承垦条例》24条。[25]这些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鼓励垦荒的政策和办法,较之以往的垦荒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很大的进步,并表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是界定了可垦荒地的范围。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国有荒地种类为: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包括江河湖海涂滩地、草地或树林地,以及卤斥地、砂碛地等。边荒范围为:直隶边墙外,奉天东北边界,吉林边界,黑龙江、山西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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