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
明代万历、隆庆年间任过惠安知县的叶春及,即称其施政以“四礼齐民”,而冠礼位列四礼之首,并特地手定冠礼四条为乡约,要惠邑百姓严格遵守。但是作为人生四大仪礼之一的成年仪礼,在封建社会后期已逐渐淡化,叶春及知惠安时,即指出当时社会上已出现了“三加不举”的无礼现象。
所谓“三加”之礼,乃举行冠礼过程中的三道重要程序。据民国四年《南安县志风俗志》载,古时男子行冠礼时需穿戴的服饰甚多,包托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古代革制的腰带)、鞋靴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头上所戴部分,即首加之“冠中”,再加之“帽子”,三加之“幞头”。三加之后,理发为髻,以示成人。
此外,还需另起个名字,即“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择偶成婚资格。(参见《生育礼俗命名》)
至清乾隆年间,各地遵行古礼不一,从各县旧方志中所记载的风俗来看,大概只有安溪所行礼制较为近古:“冠昏(婚)丧祭,风俗攸关。安溪为朱子过化之区,遵家礼(即《朱子家礼》)旧矣;然贫富不一,奢俭顿殊,城邑乡村习俗,不无各别。今以冠礼言之,惟官行三加之礼为近古,若乡村庶人,于将昏(婚)之前,只用一加之礼,择吉延亲友之具庆者为滨相,冠毕,拜祖先、父母。是日以米粉为丸,奉祖先,馈亲友。”而永春、德化等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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