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徐曼青是要将房产置于夫君的名下,也算是合理合法,虽然没有宗族见证,但在有官职在身的第三方的见证下过契却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
书记官权衡了一下觉得此事有吴岳泽作保不会有什么风险,也算是卖吴岳泽一个面子,便总算是点头同意办理过契手续
作者有话要说:同志们,并非是我想让女主与尉迟恭or吴岳泽纠缠不清,而是在这种封建时代就算再开金手指,光凭女主一人也还是有很多门槛也是越过不去的啊!
所以木有办法,大家把这些男人们看成是助力吧(虽然有时候也会倒拖后腿),不过世间安得两全法?夹缝中求生存吧阿门~
将78章的作者有话说也在这边贴一下:
各位童鞋们,鉴于本人是学法律出身的,所以对中国法制史还算是有所涉猎,对于上一章讲的徐曼青没法自己买房子的事情真不是本人杜撰的,而在此也有必要跟大家澄清一下这古代女子嫁妆所有权的问题九星天辰诀。
关于这个问题,某草完全可以写篇n万字的论文,题目为《论中国古代妇女财产所有权的有限性》,不过现在就只是简单说一下不做大展开了。
中国古代妇女对陪嫁的嫁妆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有限的所有权。相对于男人的所有权来说,妇女的所有权是很不完整的。
何为有限的所有权?
举个现代的例子来说明:一个年仅8岁男孩可以通过继承,从自己过世的祖父那里获得一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这个八岁的男孩要将他继承来的这个房子卖掉,房产局会给他办理吗?答案是不可能。房产局的办事员会跟你说,让你父母来办这个事吧。
原因很简单,8岁的男孩因为没有达到民法上的处分不动产的民事责任年龄,故而不能单独处分这处不动产,必须要他的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来给他办这件事才行。
在中国古代,我们可以将妇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上例中的那个小男孩,因为妇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是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所以,在很多朝代里,妇女如果想处分自己的嫁妆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于是有童鞋会问,那怎么一些文里都说妇女可以把自己的嫁妆留给谁谁而不用获得夫家的同意呢?
童鞋们,这些文这么写也并没有错,因为妇女在一个家庭内部,确实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决定把她的嫁妆留给某个儿女或孙子女。因为这是家庭内部的事,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在这种内部关系上律法是不会多加干涉的。
但请问,若是妇女想要将自己的嫁妆卖给外人呢?
那情况就复杂了。这时候妇女就不能说卖就卖了,特别是她名下的田产店铺屋宅!因为自她嫁人之后,这部分嫁妆是会被视为夫家的所有物的(因为就连妇女这个人都是夫家所有的,更可况是她的嫁妆?)而且在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只要被离弃或者改嫁,都会丧失对嫁妆的支配权,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净身出户!而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妇女要处置田宅这种需要在官府造册登记的不动产,没有夫家出面那就只能跟人签白契(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私契),只有在夫家出面的时候才能签红契(有政府的官印,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傻了的人才会跟你签白契吧?
而本文中徐曼青的情况不是要变卖嫁妆,她是想买入房产。但其实这一法律行为也并不受当时的法律保护。
《礼记・内侧》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按照这一严格规定,妇女别说是不动产,就连动产也无法享有所有权(所有权都是夫家的,没出嫁之前都是父家的)。但是由于后来经济逐渐发展,这一规定有所松动,但在不动产的处分上却是雷打不动的。
所以,徐曼青是没有权利买房子的,因为官府会认为你是胡乱处置夫家的钱财。如果你要过户,可以,那必须由你丈夫出来签字才行,就是项寡妇出来签字也没用!要不你就只能签白契,至于你会不会被反咬一口,官府不管。
但是由于徐曼青是特殊情况(项望山出征在外),这个官府是有造册的,所以算是特例。而中国古代法律遇特例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变通,所以在有人作保的前提下(其实吴岳泽作保是有风险的,如果到时候徐曼青的夫家不愿意交割余钱造成了卖方的损失,那吴岳泽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所以书记官才勉强给开了后门,允许过契。
不知道说了一通有没有把事情说清楚,但是中国古代每个朝代的法律都不尽相同,故而在本文中也不会做十分精准的描述,大家能知道个大概就好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