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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立法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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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刑罚原则都是后来王朝一个很好的借鉴。“春秋决狱”算是一个尝试。与现代西方的自有心证制度有些相似。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原则来定罪量刑,论心定罪;而秋冬行刑更在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上流传下来,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扬。

    这些对于吕布来书无疑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而且他通熟接下去一千多年法制的简略发展史,不管是在法律的制定本身,还是在司法机构的确立上,都能有一个相对明确而正确的思路。

    其实之所以一开始就没有想到要直接套用汉律,也是有原因的。

    中华法系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它属于成文法典,但常常是由许多的法律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没有一部像是拿破仑民法典那样做为基础的法典存在,当然重刑轻民也算是一个相当大的弊病。

    就像是这大汉朝,一般来说,基础的汉律某种角度来说并不是行之有效的,更有效的是九五之尊天子之命,这相当于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汉朝中央对于律令的解释除了皇帝本身的命令之外,最有效的当要数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和九卿之一的当朝廷尉,但很多时候他们的有效,是发生在断案的时候,这就造成了许多所谓的“解释”只能够成为个案的个例,而不能够得到普及。

    这其实和那些发明创造也是yiyàng的,在汉人的思维方式里,并没有系统整理的习惯,没有归纳总结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的习惯,所以做起来可以是一套一套的,但理论上却常常是含糊其辞。

    而吕布如今要做的是先确立起出一套能够行之有效、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的这样一套法度规范,他不求真地名垂青史,但要确保有效实用,而与以往那些法典最大的不同莫过于他是站在一个很高的起点来俯瞰,视角选的不同,所编制出来的法律自然也会不同。

    要做到这一点光光凭借着他自己一个人自然是不可能的,就像是拿破仑法典的编制过程中虽然拿破仑做了监督和统筹安排,但具体的编著过程中,还是那些法学家们起到了主要作用。

    当然吕布也完全可以将律令制定的大致方向确定下来,剩下的都交给这些专业的人去做,但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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