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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六 宵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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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盗贼有违夜禁者皆听捕以闻。上从其议,命英国公张辅同五军督府按坊遣军助之。”

    天顺年间:“以京师内外多强盗,命都察院出榜申谕诸人擒捕,若得实其原捕及首告人,赏钞二千贯贼赀,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加赏银十两”(《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天顺二年十一月壬寅);

    弘治年间:“先是,京师奸民马纪,夜聚诸恶少马聪等,持刀入民妇家,逼而淫之,劫其财,为逻者所获。”

    嘉靖年间:“盗入杨威营把总指挥采雄家,杀其妻并子女四人,巡按御史以闻。诏下所司缉捕。”

    天启年间:“巡视皇城御史徐杨先、王一中、主事黄文星目击疏虞,且盗贼生发,议欲严启闭以防奸盗。”

    恶**件频发,甚至就连官宦人家都不能幸免。那些暴徒便是对当官儿的也是没什么敬畏,若是寻了空子,照样是杀人不误。

    而到了明末,比之明朝中期又是差了许多。甚至就连谋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这种事儿也是屡见不鲜。按明代规制,直房内官与司房宫人稍有紊乱,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宫中的太监不但与宫女结为对食,而且还经常光顾坊曲与娼妓交好,并成为当时一种风尚。在民间一些不轨子弟,将眉脸绞剃,分作三柳,妆作妇人身首后,亦学描剪花样、扣绣鞋顶等项,以帮工为隐,或哄说喜允、或以药喷迷、同歇行奸。

    社会风气已经到了无法整治的地步。

    其实明朝时期,北京城的治安衙门不可谓不多,人数不可谓不充足,京城内外的巡察缉捕等务,由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承担。又有锦衣卫也奉皇帝旨命,专理捕盗奸事;

    其实在明末,法律制定极为严格,十分细化,规制可谓是繁杂冗多,单单从制度上,绝对是够了。但问题是没人认真做事啊!官场风气日渐败环,人浮于事,是以就算《大明会典》《大明律》中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细致了,但还是问题频出。

    就拿宫廷宿卫来说,《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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