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
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