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人市与牲口市场并列,说明政府允许人口买卖合法存在。人市上被卖对象主要是妇女,她们在被卖时与牲口无别,买主往往要求妇女脱衣验货,时人云:‘女姬姜,买自漳。去袒衣,肤筑脂。着眼看,无疤痍。’人市的货源主要是贫穷人家的妻女,史料中常以“贫民乏食,鬻卖妻子以自求活”进行表述。”陈建华又开始卖弄自己的专业知识。几个狼友听到“买主往往要求妇女脱衣验货”这段,不禁对人市充满了向往。
“拐卖人口主要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通过诱骗或暴力手段进行非法买卖。这种犯罪活动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清代就非常突出。当时,人口贩子为巨额利润驱使,疯狂拐卖妇女儿童。被拐卖者主要来自贫穷地区。清政府允许正常人口买卖的同时,对拐卖人口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夏愚思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也是胸有成竹,历史典故、法律条文皆能娓娓道来。“《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皆流放宁古塔。同时规定:‘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这里的规定对首犯是绞监候,如果使用迷药就是绞立决了。”
“那我们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呢?还是照搬《大清律例》呢?”申时行问道。
夏愚思又打开从档案库里找来的资料,“为了保证对人口拐卖的打击力度,清政府加强对贵州等地正常人口买卖的管理,并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清政府规定‘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至外省。’买卖期间,双方要签订契约,并且要有官府加盖的印章才能过关通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买与川贩者,照例议处。’清政府在《大清律例》中专门规定对拐卖贵州妇女的惩罚措施,显示出极强的针对性,为历史上所罕见。法律规定:‘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贩卖,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绑去贩卖,为首者立斩,在犯事地方正法;为从者俱拟绞监候。如有致死人命者。其为从之犯斩监候。如地方该管员弁知情故纵者,照例议处。乡保汛兵盘查不力。杖八十,革役。知情故纵者,杖一百。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这是对外来拐贩及官员渎职的法律制裁。对本地窝主的犯罪行为,法律也给予严厉制裁:‘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窝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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