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记者,有采访的自由,你们这么做是…是违法的……”
“杨主任……”看到杨小年正好站在门外,齐超在门里面叫了一声,杨小年就问:“这是怎么回事儿。”
齐超说道:“杨主任,这两个人说自己是什么电视台的记者,沒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就进去乱拍一通,我们制止他,他还说我们是妨碍了他什么新闻自由,是违法行为……”
“你是他们领导。”听到齐超叫杨小年什么杨主任,再听听他给杨小年说话的口气,那中年男人就转回身看着杨小年问道。
“可以这么说……”杨小年瞥了他一眼,淡淡的说道。
杨小年的话音刚落,那二十多岁的小少妇就扯着嗓子,冲着杨小年吼道:“我们是记者,我们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你们的人凭什么打人,凭什么扣我们的机器设备,我要报警、我要控告你们……”
“新闻自由。”杨小年瞥了她一眼,不由得就笑了:“你说的新闻自由,通常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当然,在一些人得心目中,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來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但这一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于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的一场演讲中所提出,不过,就连美国法律界对于史第四权理论也并非沒有质疑,首先,从美国宪法的立法原意來看,制宪者原意似乎并未就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作一区别,相对地,有学者指出制宪者只是将出版自由(即现代意义的新闻自由)视为是言论自由的一个表现方式而已,再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中也从未将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视为二种不同的基础权利,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沒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來,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
说道最后,杨小年很是严肃的说道:“但是,你们的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限制,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的限制,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我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一点,你们并沒有做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