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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1章 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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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信贷融资,极为强势,一个是股权融资,严重的弱势,两种融资比例严重失衡。在发达国家,股权和信贷融资通常是各占50%,而我国股票市场今年上半年的融资不足3%,而股市就已经认为扩容过快,跌得惨不忍睹了。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信贷状况,核心问题是要把投资主体转换,不要让国有银行仅仅是承担,通过信贷让国家冒太大的风险。债券市场也都是国债,全是国家的信用,我们看不到从根本上解决坏帐率的希望。

    尤其是东北,现在我主管着东北振兴这一块,我希望东北能在这方面走到前面,找出一条路子来――共和国长子,要有长子的气魄!”

    近年来,买卖国有企业成为地方官员的一种时尚。好象在任期间不卖掉几个国有企业,就会被认为是保守或不能与时俱进。于是乎,全国上下‘卖’声一片,只‘卖’得国有企业职工人心惶惶,搞得国有资产朝不保夕,严重缩水。有人说,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果真如此吗?我的看法:答案是否定的。”

    萧宸这个基调一定下来,下面的干部们和学者们也就都各有所思了,其中一名姓陈的学者原本就是赞同这一意见的,萧宸的话音刚落,他便举手道:“我同意萧主任的看法。”

    他也不理会所有人投在他脸上的目光,说道:“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形式。所谓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般又都是国有和集体全资企业。国有企业归国家或全民所有,集体企业归集体共同所有。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国家和集体没有独立和完整的所有者人格,所以他们作为所有者,其主体往往是缺位的。以这样的资产全资组建的企业,其产权关系必然是不清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受到严重的局限。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主体明确是企业在市场上运作的基本前提,缺少了这样的前提,企业的生存发展就无法得到保证,甚至是注定要从竞争中退出的。

    首先来看,由于产权主体的缺位,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但对产权主体不明晰的公有制企业来说,这种分离是必然要采取的形式,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和集体都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

    其次来看,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分离出来的经营权缺少必要的约束。由于经营资本日益庞大的缘故,代理经营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的特征。如,由于乙具有特殊的经营能力,甲委托乙经营企业比甲直接经营能够赢得更多的利润,于是就出现了甲委托乙经营,或者是甲、丙、丁等委托乙经营情况。

    委托的经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有两个必备的前提条件,一是委托经营比所有者直接经营具有更大的赢得的空间;二是委托的经营行为必须在委托者的直接的监督之下。上述基本的前提在私有企业或者是在私有财产为主体的企业是不成任何问题的,但在公有制企业,由于产权主体的长期的缺位,委托主体对经营者的监督长期不能到位。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同样存在委托者与被委托者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但由于政治上的追求是企业经营者的主要动力,上述前提的缺失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危害。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是企业而且是每一个经营者追逐的目标(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或成功的经营者),于是所有者缺位从而监督主体缺位导致的后一种前提缺失的危害『性』就充分地暴『露』出来,就出现了大量的以企业资产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大量的穷庙富和尚的情况,导致了大量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生。面对市场经济的规则以及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缺陷,发展国有经济除成功实施改革之外已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他这段话还只说了改革的必要『性』,好像没跟萧宸最后的话有什么联系,所以大家依旧看着他,等他继续说。毕竟能来这里开会的学者,哪怕就是要拍马屁,也必然能拍出一番煌煌理论来,绝不会跑题。

    果然,他继续说了下去:“两种产权的比较,这个问题我想我不必多解释,在座诸位都是专门研究和主管这一方面工作的,都是深知其中要义的。那么我主要说一说违规出售国有企业的改革及危害。”

    他轻咳一声,拿起手里早就准备好的材料看了一眼,说道:“我们知道,依照分析,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本『性』的改革,因而应当成为当前改革的主旋律。在此基础上,再由改革后成立的国资委对企业产权结构负责任地作出优化的决策,这样两种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得到有机的结合,形成巨大的合力。然而,由于受错误观点的影响,许多省市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甚至已经全部卖光或所剩无几,这种做法有悖于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的法律。

    首先来看,在中央已经决定组建国家和地方国资委的情况下,绕过国资委买卖国有资产的做法有违‘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组建国资委,目的正是要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绕开国资委或在地方国资委成立之前大肆买卖国有资产,以至使国有企业到了所剩无几的境地,那样再成立地方的国资委又有何用呢?按照十六大的设计,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并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后,是否需要买卖国有企业应当由稍后成立的国资委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其次,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企业决定出售国有企业的做法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财产的所有者才有权出让财产,非所有者无权处置财产。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国有企业所以要进行改革,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即产权主体缺位。既然如此,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情况可以例外。但是,据我了解,绝大多数的出售国有企业的情况都没有经过人大哪怕是地方人大的讨论,因此这种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

    由于法律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大量流失。实物形态资产的价值会应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资本的价值还与资本的增值能力相关联。因此在实际的交易中,成交的价格与帐面价值不符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财产的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买卖、交易国有资产发生的资产的‘缩水’与之有本质上的不同。出售不是属于自己的物品一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当这种出售的情况一旦成立,所出售的财物必然溅卖,就好象小偷在市场上出售偷来的东西的情况是一样的。

    我认为违规出售国有资产可以使国有资产在以下环节流失:

    一是在评估环节。往往是少评、少估或评估不足,造成出售价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的情况。购卖者既可以通过与有关官员的私下协议达到目的,也可以通过贿赂中介机构等途径达到目的。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无形资产都存在漏评少评的情况。

    二是政策环节。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出于各种目的,越权制定各种政策,如将国有资产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尤其是经营者;再如对一次『性』付清款项的人给予6到8的折扣等。反正出售的不是自己的资产,所以不会有人会象街市上的的商人那样‘斤斤计较’!制定这样的政策,个人是否有好处?没有人查过,但是按一般的推理肯定是存在的,否则谁会那样慷慨呢?

    三是拍卖环节。据介绍,许多企业在拍卖之前,并没有按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一般都只是在拍卖机构的公告栏上予以公告,所以真正得到拍卖信息的人很少,拍卖的结果往往也都是原来的几个经营者中标。

    通过以上环节,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的口袋,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大量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被制造出来。有人估计,近两年来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量,甚至超过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量。”

    这个论调,其实算不得新鲜。但在萧宸召开的这个会议上如此直白无误地提出,不加丝毫掩饰,就需要一点勇气了。

    有部分持反对意见的干部和专家听了这话,就有些情不自禁地撇撇嘴。心说你老陈要抱萧主任的粗腿,也不用这么悍勇无比的冲锋陷阵吧?咱们在新闻媒体上打打仗,那没什么关系,可这现在面对的却不是新闻媒体,这是在发改委的高层会议上,每一个决议甚至每一句话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巨大影响,你这么放炮,就不怕日后万一出了篓子,人家领导们拿你来顶缸?要知道人家萧书记可是萧老的孙儿,他就是搞东北国企改革搞失败了,上面也绝不会拿他开刀,最有可能该死的就是当初跟他风的学者,而官面上呢,顶多是振兴东北司的领导被拿来当作替罪羊……要知道,萧主任那已经是足够列席政务院常务会议的级别了,他主导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着政务院的态度,他又岂能会错?万一事实证明有错,自然是下面的人没有『操』作好,没有领会领导的正确精神!你这么急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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