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明确一个目标。就是‘一争二无三率四降’,也就是:力争进位争先;无发生非正常上访,无发生去京集体上访;要信要访按时报结率达100%,初信初访结服率达90%,一次『性』办结率达100%;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异常访明显下降。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始终把稳定工作作为党政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来抓,坚持在稳定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把求发展和保稳定很好地统一起来,切实建立起信访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形成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并通过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把今后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以最大的努力确保不发生影响全市工作的事件。”
“第二点、抓好两个规范。就是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实现信访工作整体升位。一是在群众信访事项受理和不予(再)受理书面告知以及信访问题处理书面答复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全力预防和减少矛盾因素的产生,初信初访书面告知和答复率要求达到100%,按期处结率达到100%。二是在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逐级上访、文明上访方面实现新突破。要按照政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坚决纠正六类禁止『性』上访行为,对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坚决依法处置,达到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这里我补充强调一点,对少数希望以上访为手段对『政府』施压,从而为其不合法的私人利益谋求更大利益的违法违规人员,我们在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时候,必须时刻谨记‘依法’二字,不得出现违法扣押、关押甚至胁迫、殴打上访人员的情况,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确实是因为不懂这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上访人员,首先是对其进行教育,其次是必须仔细、明确地告诉他们如何合法上访,如果有粗暴处理导致矛盾更加激化的,市委市『政府』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萧宸这番话一说出来,下面的干部就有不少人面『露』难『色』,合着人家上访的不按规矩来没关系,顶多就是被批评一下,咱们要是有一点不按规矩办事,就要被追究责任了?这吴城的干部还真是一天比一天不好当了!
萧宸自然是将他们的表情都一一看在眼里的,见他们面『露』难『色』,也不出言“威吓”,只是停下话头,淡淡地扫视了一眼。
全场顿时肃静下来,原本有些窃窃私语声的大会议室顷刻间落针可闻。燕微雨神『色』复杂地看了萧宸一眼,左手在桌子下面不自觉地捏了捏拳头。要以一己之力改变一个地方的政治风气,他……其实也会有压力吧?
萧宸收回目光,又恢复了原先那淡然自若的模样,继续说:“第三点、深化三项制度。一是健全和完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尽快调整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信访突出问题就地疏导稳控,就地化解矛盾,就地解决问题,委、府两个信访办、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会后协调一下,三天内拿出具体办法报告给我。二是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去年下达的《吴城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引发重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重点管理的就重点管理,该通报批评的就通报批评,该予以处分的就坚决予以处分,该降职的降职,该免职的免职,纠正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促使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妥善化解和解决。三是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县市、乡镇(街道)、市直属各部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改一年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通报一次,年底累加;对年终信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在其他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作用,对此项要求,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应该考虑将该‘一把手’降职使用,严重不合格的,‘一把手’就地停职,上级党委常委会三天之内召开常委会议讨论是否给予正式免职,属于『政府』部门的,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其做出免职的决定。”
如果前面萧宸的话还只是让在场一些干部面『露』苦『色』,那么刚才这段话就真是杀气森森,台下不少干部偷偷地抽了一口冷气,面『色』有些发白。萧宸这话“杀机”虽重,但同样是很谨慎的。前些日子,临省某市某区旅游局局长开车蹭到了一位中学生,下车后他重重地打了该生一耳光,还说,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此话一出,顿时激怒了周围群众,围观人群激增至上千人。闻讯赶来的该市市委书记站在警车车顶上,用高音喇叭喊话,告诉围观的群众,『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并宣布将该局长就地免职。此举赢来在场群众和网民的一片叫好声,也迅速平息了事态。但萧宸看过新闻之后却是对这位市委书记的处理办法不敢苟同。固然,萧宸也有一百个理由痛恨打人局长,也有一百个理由为这位书记的果断决策喝彩!但是,喝彩归喝彩,理『性』归理『性』,激情过后,却要反思:市委书记将旅游局长就地免职的做法是否妥当。从当时群情汹涌的情势看,书记果断下令将肇事局长就地免职确实起到了稳定局势的作用,但也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偶尔为之,而不能作为正常的处理手段按惯例使用,因为它不符合干部任免条例。
就像干部的任用要走一系列的组织程序,如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最终由人大做出任职决定。同样,免去一位干部的职务也要按照组织程序按部就班来。这里首先有个哪些违纪干部适用“就地免职”的条款问题。对照华共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而非由一人说了算。显然,局长的打人行为固然可恶,却不适用于“就地免职”的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华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政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厅局长一级的干部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或者根据政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可见,该局长的职务应由当地人大而非书记依法免除。
当然了,萧宸也知道,在体制内,一个市委书记当场宣布一个县区级旅游局局长被免职,效果肯定是100%的,这位局长铁定了是没法再去旅游局上班了。然而,萧宸却不会这么做,他是学法律出身的,一贯重视程序,不会留下这样的漏洞授人以柄。所以萧宸刚才的说法就比较严谨,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一把手,萧宸做出的最大的党内惩罚是‘就地停职’,而非免职,停职是在干部犯下严重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时采取的暂时『性』处理,是为了避免该干部继续犯错造成更严重后果,这个权限,上级党委书记是有的。而萧宸又明确提到要上级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该干部的正式免职问题,属于『政府』部门的干部,建议同级人大召开常委会商议是否免职――结果是肯定,一样是要被免。但萧宸却把步骤走全了,让人没有把柄可以抓。
其实上面那个例子,如果该旅游局长不是『政府』官员,而只是党的干部,书记的免职也不是不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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