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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云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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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自己的权柄。

    云铮一下就明白了赵文长的意思,他并不觉得奇怪,似赵文长这等长期为巡抚做幕僚之人,心中所想多半都是权谋的运用,这是很寻常的事情。但云铮并非这个意思。

    作为学法律出身的后世人,云铮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是很痛心的,自古中国就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之说,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一般都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这与云铮所坚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网站--.--.c-o-m。云铮穿越之后好几次都有改革法律的想法,只是手中权力不够才只是想想就作罢,但现在自己手里的权力逐渐大了起来,他已经有打算要进行一些改革了,即便不彻底,不到位,但总能纠正过来一点。

    在这样一个古代的中国,要搞法律改革,云铮心里其实也觉得自己可能疯了,但实际上中国即便后世他穿越的时候,也没有真正进入“法治社会”的原因就有中国“人治”传统太强大这个因素在里面。而且中国人也没有强烈的追求法律平等的心态在里面,这是更大的悲哀。

    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但实际上,这个法权基础就不正确,在这个基础至上诞生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正。法律出于皇权,自然作用便是维护皇权。主义的统治下,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则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实行的是个人独裁统治,他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再一个就是儒家盛行之后的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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