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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 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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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二章 中法新约

    李鸿章接旨,与法国公使巴徳诺协商再三,终于6月9日签署《中法新约》,凡十款,

    第一款、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游民,悉由法国妥为处置,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

    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到匪党逃匿,即由中国处置,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

    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以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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