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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不属于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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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空头支票而使用,骗取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属于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侵犯了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票据诈骗犯罪行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假冒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等虚假票据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虚假票据行为直接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骗取财物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等行为,统称签发空头票据行为。

    认定这类行为罪过,主要在于把握两个要点:第一,行为人对自己所开票据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具有确定性的认识,即知道账户内是否有资金以及有多少资金。

    账户内没有资金,称为绝对空户;账户内资金不足,称为相对空户。我们认为,认定签发空头票据犯罪,强调的是绝对

    “空户”现象,只有明知账户是空户仍然签发票据的才能构成犯罪。所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对账户空户情况的明确认识。

    只有明知账户内无资金或者虽有资金但是已被提空,仍然开具票据,才可认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开票时账面没有资金,但是开票后在规定的付款期内将应付款项存入账户,能够使持票人在付款期获得付款,则不能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

    第二,行为人具有不履行票据付款义务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签发票据是为了支付货款或者偿还债务,如果当事人签发空头票据,其后果是销售方得不到当事人支付的货款,债权人得不到当事人偿还的债款,然而签发空头票据的人,或者不付对价地得到了货物,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债务,显然存在欺诈目的。

    在本罪中,认定行为人的欺诈目的十分重要。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谋取非法票据利益的欺诈目的,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有的当事人虽然事实上签发了空头票据,有可能是因为缺乏对账户资金情况的明确认识,因而并不存在欺诈他人的故意。

    以上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作了详细地说明。那么,白翀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事实便一目了然了:1、白翀签发的远期转账支票不是为了诈骗钱财,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经营手段或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三年,虽有透支现象,但一直同供货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3、企业总资产过仟万,总负债不到壹佰伍拾万。4、每天都产生营业额,所支付的远期转账支票基本上在可控范围内,按时将营业额存入银行账户,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从以上事实所得出的结论是,白翀从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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