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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章 发展路线与《小王子》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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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克斯突然有些警惕的想了想,“私自上拍卖公司也不被允许的喔!具体细则合同背后有附录。”

    “你想当赫斯特,还有点远呐。”他撇撇嘴半是开玩笑,半是警告。“你自己想偷偷开拍卖专场,也没正经大拍行会承接的。”

    关于拍卖的限制,是马仕画廊在08年之后,紧急补上的条约。

    行业内原本画家合同里“独家代理人”的说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往往都会且仅会限制画家不得和竞争画廊以及其他经销商合作一项。

    除画廊外,无任何限制。

    这是社会观念里,通常意义上认为的画家把艺术品变现的唯一渠道。

    掐住这个源头就可以了。

    惯例中,画家是不能直接上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也不得绕过画廊和一级经销商与艺术家本人合作。

    这是行业内通行的潜规则,没有人会这么做,坏规矩,也不符合行业的良性发展。

    即使马仕、PACE、高古轩这样的顶尖画廊。

    合同内容也全都大差不差。

    直到2008年,赫斯特绕过了当时他的代理画廊高古轩,直接说服了苏富比的高层,史无前例的搞了一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拍卖会,大概卖了2亿多英镑的作品。

    这一违背市场规矩的行为,几乎震惊了整个美术届。

    业内对于赫斯特这事的评价毁誉参半,这场交易各种半真半假的幕后新闻的坊间留言也传了十来年了,众说纷云。

    有个很有市场的论点,认为这场拍卖会便是赫斯特与合作多年的高古轩宣布分手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事件发生之后,马仕画廊就立刻在他的模板合同中,补充了相关的“反赫斯特”条款。

    为什么画廊不合同里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所有的艺术家未来的商业代言,IP周边,乃至未来的潮流设计的商业所有权与所有可能的周边权益都要走?

    不是画廊主心善。

    而是因为现在不是中世纪,这又不是签卖身契,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这类泛用性的霸王条款,起诉到法院后会不会因为合同法里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或者显失公平这样的缘由,被司法人员判定条款无效的风险也是不好说,不可控的。

    画家偷偷挣的小钱画廊看不上。

    能偷偷挣大钱的画家自然也请的起豪华律师团。

    到时候这种条约有的官司打呢。

    卡尔德案,杰夫·昆斯画廊案,亨利·马蒂斯基金会诉沃伦案,都是类似的前科之见。

    有些经过冗长的诉讼后得到了结果,更常见的是面对节节攀高的律师方,诉讼双方都玩不下去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马仕画廊这样的大画廊,更加愿意签之前,把画家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责任和权利全都一条条的明明白白清晰的列出来。

    “夫人,这分成太高了,我实在无法给出这样的合同……”汉克斯没把顾为经的询问太放在心上,转头面向酒井太太。

    “不如这样,我们的报价放在这里,你自己晚上回去考虑,找能做主的人来谈。”酒井太太建议道。

    汉克斯想想,索性也就不挣扎了。

    他今天是带着,在“仰光乡下找无知老农买便宜的无主小驴子”期望来的。

    汉克斯也只带了买泥腿子小驴崽的钱。

    当他发现,这头小驴子身上骑着酒井小姐,屁股上盖着酒井教授和林涛两位大艺术家的火印。

    无论交易能否达成,

    这已经不是汉克斯这个普通猎手经纪人能够拍板了,他确实需要电话请示一下上级。

    顾为经翻到了足足有几十条的合同背后的附录。

    他粗粗看了一遍。

    里面要求的很详细,拍卖,报税,包括连未来如果能上国际艺术博览会这类的高端销售展,画廊承担展费开销,而画家需要额外支付5%的销售分成这类小事都考虑到了。

    然而并没有规定与出版社合作相关的限制。

    画廊里严肃画家靠给出版社的图书画插画赚钱,行业内没有任何先例。

    理论上,按这份合同的限制,自己未来似《小王子》这样的项目,应该不属于需要抽成……

    应该是这样的吧?

    顾为经原本想要明确的问问汉克斯关于插画的事情。

    他又怕自己弄巧成拙,原本人家没有相应的条件。自己一提,人家回去就顺手加上了。

    反正今天看上去应该签不了。

    顾为经觉得,这种事情,他这里也应该要和树懒先生商量一下。

    ……

    “尊敬的女士。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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