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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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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宰相采取的是委员制而异于两汉的领袖制。

    共有三个衙门:中⑴ ⑶8看書網,此三个部门的职能外加御史台才等于汉代丞相的职权。

    可见唐代丞相的分权。

    1、中书省----发令。

    这些命令唐代叫做“敕”,虽以皇帝的名义发出,却不由皇帝拟定,而由中书省拟订。

    其程序如下:由中书舍人草拟圣旨多份,称“五花判事”,再由中⑴ ⑶8看書網省长官)或中⑴ ⑶8看書網省副官)选出一份并稍加润饰,成为正式诏书,接着由皇帝画一敕字成为皇帝的命令,最后下达门下省。

    2、门下省----复核。

    由中书省发出的皇帝命令,至此须经过复核。

    若复核不通过则由给事中(有封驳权的官)批注送还中书省,称“涂归”,意思是要求中书省重拟。

    若复核通过,还需侍中(门下省长官)或门下侍郎(门下省副官)签名,诏书才正式生效,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

    若由皇帝直接发出命令,而没有中书、门下的印章,在唐代这被认为是违法的。

    3、尚书省----执行。

    尚⑴ ⑶8看書網令,李世民在做皇帝前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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